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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不断扩大就业规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起来就业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组织起来就业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在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摸索出的重要经验和有效做法。组织起来就业,既可以扩大就业规模,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又为发展区街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既可以更好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在扩大就业再就业中的综合效应,又为具有一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成功创业提供有力保障;既可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又能增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成功创业的信心和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组织起来就业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紧密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工作。 二、组织起来就业的主要形式 组织起来就业主要包括,由3名以上(含3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通过从事便民利民服务,以及成立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服务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划定和提供专门场所,建立再就业园(区、街),将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组织在园(区、街)内实现再就业;通过劳务派遣等中介服务机构向各类用人单位输送和派遣下岗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三、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审核 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发起人或经济组织,均应向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书。其中:(1)对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应持有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2)对成立具有企业性质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应持有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3)对再就业园(区、街)管理服务机构,应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管理服务机构与园(区、街)内各经营户签订的经营协议书;园(区、街)内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数应不少于全部经营户数的80%,经营户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等。(4)对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各地再就业办公室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进行年检。对经年检确认为不符合组织起来就业形式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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