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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19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4〕2号 【执行日期】:2004-1-1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4〕2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作好工作动员,提高对《行政许可法》实施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重要性,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情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把《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准备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做细做实各项工作。
  二、抓好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是把《行政许可法》纳入2004年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四五"普法内容,并作为普法工作重点。二是各地要积极通过培训、专题讲座、座谈会和执法人员轮训等多种方式,组织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确保2004年7月1日以后一定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执行。三是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的深入学习,不断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并将《行政许可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抓紧做好行政审批的清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许可、谁清理的原则,全面、高质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要对照劳动保障部和我省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的处理,搞好上下衔接。进一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做出处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及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二是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主要是对照《行政许可法》,对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作进一步的审查、确认和完善。三是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重点是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以及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应当纠正。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现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便民的行政许可申请制度、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和具体工作程序,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制约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川劳社发[2003]1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有关程序规定,从源头上制止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现象的发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定期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专项自查,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以此推动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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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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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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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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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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