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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属普通工、工序工的就业前培训、岗位培训一般不少于八十学时;一般技术性工种的岗位培训,理论教学和技能培训分别不少于一百五十学时和二百学时;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种业务培训,初级和中级为四百至六百学时,高级不少于八百学时。 技术业务理论学习可以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操作技能训练必须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二条 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应填写《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办学呈批(备案)表》,按下列规定呈批或备案: (一)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直属单位在职工人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班,中级以下的(含中级)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高级以上的(含高级)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培训班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以上办学单位持经批准的《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办学呈批(备案)表》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七日内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凡向社会公开招生、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中级以下(含中级)的向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级以上(含高级)的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省属单位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向社会公开招生、举办以文化教育为主的培训班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教育部门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学生来源、工种专业和层次招生办学。每期培训班须填报学员登记表,报审批办学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要调整专业工种和层次的,应按报批程序重新办理。终止办学的应在十五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凡向社会公开招生办学的培训收费标准,由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普通工、工序工的在职工人岗位培训以及一事一训、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班、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班的考核、发证、按《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教学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对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限期整顿。对不顾办学质量,弄虚作假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或主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培训班,不得招生办学;其所签发的各种证书,有关部门不予承认,不能作为登记就业、领取营业执照和出国公证的凭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技术等级证书》、《办学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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