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1990年9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把培训、就业、劳动力管理结合起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以学习专业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主的、非学历性教育的各类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培训中心、学校。 第三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转业培训、转正定级培训、上岗转岗培训、本等级培训、升级培训。 第四条 达到就业年龄的人员和退伍军人、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富余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技术业务培训;转换职业、工种的,必须进行转业培训;在职工人转正、定级、上岗转岗、晋升,必须分别进行转正培训、本等级培训、上岗转岗培训和升级培训。 第五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录用新工人,属技术性工种的,应从经过对口技术业务培训,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普通工、工序工的,应从经过对口的技术业务培训,获得技术业务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的职能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和分类指导,拟定培训工种专业、层次、规划和布局,逐步形成培训网络。 第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安排培训。凡是本行业、本单位具备办班条件的,均可经过申请、审批,举办相应的培训班。本行业、本单位不能培训的,可委托代培训,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八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技术业务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章 办学条件和教育要求 第九条 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有适合技术业务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二)有组织管理教学的领导、专职干部和专(兼)职教师; (三)有开展理论教学活动的场地和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有开展教学活动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 普通工、工序工的就业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由办学单位按工种、岗位规范要求制定,报办学审批单位备案;技术业务等级培训采用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统编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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