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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经营管理,根据《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省人事局和各市、县人事局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营(合作)者委派;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W对准备委派或推荐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委派或推荐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 第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提任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 (一)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择优聘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原有人员;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其他单位借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借聘时间等与被借聘人员所属单位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 (三)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应报请企业所在市、县负责毕业生分配部门协调解决; (四)在职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凡本人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聘用的,其所在单位一般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五)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协商,与被聘中方干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条 由中方合营(合作)者委派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和由中方推荐的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能力,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 (三)具有开拓精神,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知人善任,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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