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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西安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偿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2003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 见表 二、2003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40000元。 三、2003年度我市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偿付标准调整为18.7万元。年度内参保职工累计发生医疗费用,在5.3万元以上至18.7万元之间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偿付90%,个人自付10%。 四、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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