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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我部决定在2002年企业年金经办情况检查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为下一步企业年金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一)清理检查对象,主要是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 (二)清理检查内容,重点是了解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案和资金来源;清查企业年金基金总量、财产质量和财务管理情况;核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状况;核实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损益。 二、组织实施 (一)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清理检查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具体检查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负责经办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检查由省级基金监管机构会同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二)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地进行。具体工作安排: 1.2004年4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部署安排检查工作。 2.2004年4月底至6月初,劳动保障部组织对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险部门对本辖区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各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填报《企业年金清理检查报表》,写出自查报告。 3.2004年6月初至6月底,劳动保障部组织抽查,重点核查报表数据和管理运营状况,摸清底数,核清财产。 4.2004年6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将汇总报表及检查报告一并上报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各地和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和规范管理意见。 5.2004年7月中旬,我部汇总全国企业年金清理检查数据,写出专题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清理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及本系统(单位)的清理检查工作。请各地和有关部门于2004年4月28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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