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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9-2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9-22
劳动保障部
【字体: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七、鉴定所基本情况档案
  (一)基本情况档案(建所批文、建所时间、收费许可证、人员基本状况、固定资产登记、鉴定范围,规模等)。
  (二)鉴定所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三)近年鉴定成果档案。
  (四)其它。 眼镜验光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
  一、 编制说明
  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眼镜验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初、中、高级眼镜验光员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 人员配置
  (一) 所长
  负责鉴定所全面管理工作。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从事培训考核工作7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二) 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工作。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三) 工作人员:
  1.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考评人员:专职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考评员要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3.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参加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鉴定考核工作。
  4.设备维修、保养人员:负责鉴定所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5.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鉴定所鉴定收费和日常帐务管理。必须持有财务专业证书。
  四、 场地、设备的配置要求
  (一) 场地
  1.具有固定的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备:办公桌椅、保险柜、计算机、打印机、文件档案柜等。配置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
  2.理论鉴定场地:不少于四个标准教室,配备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不少于一个多媒体教室;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要求设置专门评分室。
  3.实操鉴定场地:标准验光室(半暗室,测试距离能保证5米)备有洗手及烘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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