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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9-2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9-22
劳动保障部
【字体: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 设备、设施
  检影镜 3台
  模型眼 3个
  试镜架 2个
  视力表 2个
  镜片箱 2套
  顶焦度 2台
  交叉圆柱透镜 2套
  电脑验光仪 1台
  裂隙灯 1台
  瞳距仪 1台
  瞳距尺 若干
  角膜接触镜片和护理产品 若干
  测量用光学镜片 若干
  不同镜度的眼镜 若干
  烘热器、各类校配工具
  五、 管理制度
  (一) 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
  (二) 考评员守则、考场规则。
  (三) 财务管理制度。
  (四) 档案管理制度。
  (五) 岗位责任制。
  (六)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七) 其它。
  六、 资料
  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培训教材。
  七、 鉴定所基本情况档案
  (一)基本情况档案(建所批文、建所时间、收费许可证、人员基本状况、固定资产登记、鉴定范围、规模等)。
  (二)鉴定所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三)近年鉴定成果档案。
  (四)其它。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

  一、 编制说明
  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 人员配置
  (一) 所长
  负责鉴定所全面管理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服务;从事本专业工作20 年以上,从事培训考核工作7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二) 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三) 工作人员
  1.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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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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