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9-2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9-22
劳动保障部
【字体: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 2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并借鉴去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见附件1),对培训机构、鉴定所(站)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鉴定所(站)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或鉴定资格。
  二、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鉴定等情况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企业用工、职业介绍、培训和鉴定考核行为,切实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同时,各地区要加强对问题的研究分析,夯实基础工作,并请将检查情况填入《专项治理职业分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04年5月前上报我部。
  三、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建立鉴定所(站)自我约束的质量管理机制,将在湖南、新疆等地区专项治理职业的鉴定所(站)中开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国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四、各地区要及时统计分析各项治理职业的培训、鉴定有关信息与数据,并按《关于采集美容等专项治理职业鉴定方面相关数据的函》(劳社鉴函[2003]8号)规定的内容与方式,汇总本地区今年10个专项治理职业的获证人员等数据,定期报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逐步建立对专项治理职业跟踪监控的机制。
  五、要继续完成去年专项治理的后续工作,我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举行美容等5个职业专项治理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制定培训、鉴定、就业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程,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与措施,巩固专项治理成果,避免出现反弹。
  为交流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联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联 系 人:刘新昌
  联系电话:010-84201673
  电子邮箱:liuxinchang@mail.molss.gov.cn
  联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本文共1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2008年第1号令
·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