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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04-4-2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4]9号 【执行日期】: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劳社部发[2004]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是反映就业工作状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指标,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现将《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
  为反映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测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标概念
  (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
  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最终结果的指标,是指报告期末城镇就业人数与报告期初城镇就业人数之差。
  (二)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
  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过程的指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各类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累计新就业的人数,以及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的人数总和。既包括初次就业的各类人员,也包括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不包括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三)城镇新增就业人员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是检查各地就业和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指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等于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二、测算方法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主要依据现有统计调查的资料,分别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测算。
  (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的测算
  1.年度数据
  全年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根据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城镇就业人员数,按照报告期末人数减报告期初人数的方法进行计算。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劳动力调查数据进行推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仍采用现行的方法进行统计。在劳动力调查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就业人员数也应根据劳动力调查数据进行推算。
  2.季度数据
  在按季度组织的劳动力调查正式实施前,季末城镇就业人员数可根据统计部门掌握的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数、工商部门掌握的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数和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公益性岗位及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数等方面数字之和计算。按照报告期末人数减报告期初人数的方法测算城镇净增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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