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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4-7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4]10号 【执行日期】:2004-4-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4]10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备案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知并督促其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时做好如下材料的备案: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三、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教学指导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其合理设置专业,并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
  我部将重点组织开发通用性较强、需求量较大专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已颁布的适用于社会培训机构的餐厅服务员等十三个专业的培训计划、大纲继续有效;尚未开发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发,并报我部备案。目前国家或地方暂时没有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的专业(工种),可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行制定教学 (培训)计划、大纲,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再组织实施。为民办职业培训毕(结)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时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毕(结)业生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指导。
  (二)做好校长和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及培训。参照同级公办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要求,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兼职教师也要提出相应的要求。定期举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研修活动,定期对教学管理水平高、培训质量突出、就业率高的学校的优秀校长和教师进行评选和表彰。
  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办学监督和质量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处理有关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我部将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试点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委托社会信誉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对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可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日常监督的记录;评估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及信用等级应作为衡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并及时通报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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