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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1998-4-2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8]89号 【执行日期】:1998-4-2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公安厅
鲁劳发[1998]89号
【字体:  
关于企业跨区域招工、职工流动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公安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自我省对跨省招工、外省职工调入实行政策、指标双控制以来,有效地控制了我省职工人数的过快机械增长,对缓解就业和城市人口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期发现个别市地和部门未经省劳动厅批准,擅自从省外招收、调入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现将企业职工流动、跨区域招工的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外省职工调入我省的,按接收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驻鲁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地劳动局审核,均报省劳动厅审批;在本省范围内职工跨市地流动,按接收单位所在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流动到驻济南市区中央、省属单位的,由省劳动厅办理。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凭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职工调动函》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收人员,应在本省招用,特殊技艺人员必须到省外招收的,分别由市地劳动局、省直或中央驻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审批。在省内跨市地招工的,按企业所在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公安机关凭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各地劳动、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企业招工和职工流动的政策规定,同心协力,密切配合,从稳定我省就业形势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对违背审批程序擅自招工、办理职工流动的,各地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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