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 最近,有些市地反映,个别企业使用的农业户口的临时工、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通过其它渠道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含地方城镇户口,下同)要求当地劳动部门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凡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一律不得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 二、用人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轮换制工人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若须继续留用的,省属、中央驻鲁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市地属企业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已通过其它渠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按省劳动厅、计划委员会、公安厅、粮食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6]251号)和省劳动厅、公安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转招为城镇合同制职工审批及转户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4]98号)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管理,从严把关。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转招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应限期按本通知规定予以纠正,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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