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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9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8]95号
【执行日期】:1998-4-9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8]95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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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的批复
烟台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的请示》([98]烟劳仲办字第02号)收悉,经请示劳动部,批复如下:
被分流安置到新单位的破产企业职工,其在破产企业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该职工在新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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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对已判缓刑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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