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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5-13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8]119号 【执行日期】:1998-5-13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8]119号
【字体:  
关于企业对已判缓刑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

  淄博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能否对判缓人员监督劳动一段时间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淄劳仲函字[1998]第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判缓刑人员虽然监督劳动了一段时间刑期未满的,仍可依据《劳动法》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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