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8-11
【法律文号】:(97)鲁劳仲函字12号 【执行日期】:1997-8-11
山东省劳动厅
(97)鲁劳仲函字12号
【字体:  
关于无证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辞退问题的复函

  济南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辞退的请示》(济劳仲字[1997]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申诉人崔某私自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将其辞退。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关于处理企业从未上岗人员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离职问题的复函
·关于无证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辞退问题的复函
·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发放洗理费的函
·关于城镇待业青年干临时工的时间计算工令问题的函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