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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12-31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8]114号 【执行日期】:1999-1-1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8]11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涉及到地区及行业间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不准自行扩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不准随意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准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挤占挪用的保险基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劳动、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统筹项目
  省级统筹支付项目包括,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享受的离退休金和各项补助、补贴。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省计发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统一执行我省计发办法。补贴的标准及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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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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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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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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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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