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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5-16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7]141号 【执行日期】:1997-5-16
山东省劳动厅
鲁政发[1997]141号
【字体:  
关于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
  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98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199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经研究,在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定为10%,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也按10%计息。各地要重视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公布工作,尽快将准确完整的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职工手中。
  在此之前部分市地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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