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 近期,许多基层劳动部门及企业询问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蓄额计息办法,应按省劳动厅鲁发[1996]33号文件执行。即:个人帐户上年末滚存金额(本息之和)乘以省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的个人帐户记入额,按银行居民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 二、个人帐户记息日期,应按企业与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际到达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之日起算,并逐笔记入个人帐户管理台帐和个人帐户清单。 三、职工退休、死亡等确定有关待遇,应按当年实际储存天数×记帐利率日折算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上年末滚存金额×当年公布的记帐利率/365×当年实际储存天数+∑当年个人帐户记入额×银行零存整取年利率/365×当年实际储存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