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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7-2-26
【法律文号】:鲁会[1997]8号 【执行日期】:1997-5-1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会[1997]8号
【字体:  
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大企业,省直各单位、省级产业工会,各高等院校: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范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2、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
  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含原省人委、省革委)从1951年至1982年召开的13次全省性表彰会议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见附件)。
  4、1995年7月《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颁布以后,以省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5、1988年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6、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或与人事部联名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山东省劳动模范、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或相当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对于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于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三)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
  二、对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部分困难企业要首先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报销。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搞好对享受待遇人员的资格审查,把事情办理周密严谨。
  以上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
  1951年至1982年13次全省性表彰会议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范围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含原省人委、省革委),在1951年、1956年、1958年、1959年、1960年(两次),1963年、1966年、1975年、1977年(两次)、1978年、1982年召开的13次全省性工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文教先代会、以及五好代表、工业学大庆、财贸"双学"、科学大会上,个人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文教先进工作者"、"五好职工"、"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的干部、工人(不含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代表和特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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