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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7-6-6
【法律文号】:鲁老干[1997]19号 【执行日期】:1997-6-6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老干[1997]19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乘车费(交通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1997年4月1日起,对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乘车费和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厅局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厅局级待遇者,下同)乘车费每人每月45元,处级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每人每月25元,其他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每人每月20元。新增加的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各地可视财力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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