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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24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8]110号 【执行日期】:1998-4-24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8]110号
【字体: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聊城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工致残后因违纪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等问题的请示》(聊劳发[1998]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因工致残鉴定为七至十级的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鲁劳发[1997]60号文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在未实施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用人单位为职工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关险种,当职工因工或非因工伤残、死亡及患病后,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在计算劳动保障待遇时可予以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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