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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2-30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8]340号 【执行日期】:1998-12-30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8]340号
【字体:  
关于工伤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烟台市劳动局:
  你局(98)烟劳仲函6号《关于工伤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省劳动厅鲁劳发[1997]60号)文等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伤残抚恤待遇问题,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可暂由原企业按月发给其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不宜采取一次性发其伤残抚恤待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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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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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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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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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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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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