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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颁布日期】:1998-11-17
【法律文号】:鲁社险[1998]18号 【执行日期】:1998-11-17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鲁社险[1998]18号
【字体: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企业职工参军后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的答复

  潍坊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你处潍劳险事字(1997)117号"关于企业在职职工参军入伍后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职职工参军入伍后不再由企业发放工资的,所在企业和已参军职工本人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记息。
  此复(此文抄送各市地社会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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