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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认定问题的请示》([97]德劳函字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草案》和全国总工会1964年发布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是祖母、母亲、妻子的,如属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且其收入能够维持当地农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果没有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农民最低生活水平,而且经过当地政府证明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申诉人在其丈夫死亡时,如符合上述供养条件,补办有关手续后,可享受有关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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