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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8-12
【法律文号】:(97)鲁劳仲函字13号 【执行日期】:1997-8-12
山东省劳动厅
(97)鲁劳仲函字13号
【字体: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奖金待遇及期满后的工作安排问题的复函

  烟台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期满的工作安排及产假期间奖金待遇问题的请示》([96]烟劳仲函字第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2个月,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因此,女职工在增加的2个月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基本工资和国家、省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否支付奖金,应按照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正常,应安排适当工作,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安排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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