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8-8-21 |
| 【法律文号】:(98)鲁劳险函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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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8-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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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确定"职工上下班的规定时间"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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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职工上下班的规定时间"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泰劳发[1998]50号)收悉,对所询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函复如下: 若苗某下班后,先在单位伙房吃饭,后回单位宿舍,这一行动路线,是经常性、习惯性的,且其从单位伙房到单位宿舍的行走路线是其必经路线,那么苗某骑自行车从单位伙房到单位宿舍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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