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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5-9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7]31号 【执行日期】:1997-5-9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7]31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国发[1997]10号文件在部分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把握政策,扎扎实实地做好企业兼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补充通知》,把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作为加快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按照"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的精神,用足用好《补充通知》中的有关政策,认真扎实地做好工作。
  (一)列入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5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要按照《补充通知》要求,对所属国有工业、内贸、外贸、建筑和安置企业进行全面的分类排队、根据企业资本结构、产品结构、人员结构和经营状况,排出拟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在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分别轻重缓急,抓紧制定本市1997年《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经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研究确定后,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审核。
  (二)列入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要把贯彻落实《补充通知》精神作为加快企业发展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补充通知》的政策,抓紧选择确定兼并的对象,在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重点企业驻试点城市的,纳入所在市《工作计划》,经所在市地协调小组研究确定后,报省协调小组审核。
  (三)各市地、省有关部门和大企业,要积极组织、支持所属优势企业到试点城市选择兼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困难国有企业。试点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支持外地优势企业兼并本市的困难企业。
  (四)试点城市中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享受《补充通知》和国家、省有关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解困的优惠政策,试点城市对中央、省属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解困工作,要与本市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解困工作统筹安排。这些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解困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向企业所在市经贸委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及工作方案,纳入试点城市《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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