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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局: 现将《山东省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档案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所属职业介绍机构遵照执行。 附: 山东省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档案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职业介绍服务功能,提高就业服务社会化程度,规范档案委托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开展档案委托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非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承担档案委托管理业务。 二、开展档案委托管理业务应当坚持单位、个人自愿的原则。 三、职业介绍机构与委托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四、档案委托管理的范围 (一)本辖区内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或自愿办理档案委托管理业务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 (二)所在单位不为其保存档案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档案委托管理的人员以及自谋职业和流动就业的人员; (三)需要档案委托管理的大中专技校毕(结)业生。 五、档案委托管理的程序 (一)单位委托管理职工档案须向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以文件: 1、单位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 2、存档对象花名册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委托管理档案的单位应与职业介绍机构签订《单位委托管理档案合同书》。 (二)个人委托存档须持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存档人员须填写《个人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并与职业介绍机构签订《个人委托档案管理合同书》。 (三)《单位委托管理档案合同书》、《个人委托档案管理合同书》和《个人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由各地自行制定。 六、委托档案管理的期限,由委托单位或个人与职业介绍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七、存档人员工资、职称评审的管理。 存档人员保留原档案工资。如遇国家和省规定工资调整、职称评审,由所在单位或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材料存入本人存档档案。 八、存档人员社会保险的管理 (一)职业介绍机构应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机构分别设立专门帐户,受存档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收代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金。 (二)职业介绍机构应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存档单位和个人建立台帐并保存《职业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时限将代收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全额转入养老、失业保险机构。 存档人员不得办理双重保险关系、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具体缴纳标准和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职业介绍机构应按下列规定管理档案 (一)档案管理单位应选配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承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接收、保存、查阅、转移及变动情况的记录。 (二)职业介绍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做好安全保密、防炎防盗和防蛀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三)职业介绍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应详细核查档案材料,并列出清单。发现伪造、涂改或档案材料不全的,不得为其保存档案。 (四)存档期满或转出档案时,应复核档案清单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五)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出具被保管档案人员出国、组织审查以及档案中记载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借出所保存的人员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增加或销毁档案材料。 (七)存档案人员的党(团)关系、户籍关系和计划生育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职业介绍机构代存档案收费应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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