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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8年10月15日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8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以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现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部及我省劳动行政部门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讲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凡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裁决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属于仲裁范围而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应依法作出实体审理。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行使了劳动权利,履行了劳动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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