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8-3-13 |
| 【法律文号】:(98)鲁劳仲函字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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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8-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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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逾期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的请示》(泰劳仲函字[1998]1号)收悉。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鲁劳发[1997]128号及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1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现函复如下: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合同期限(不包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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