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12届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作为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列入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和《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二条 规定的职责;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和第十八条 规定的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三)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四)监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五)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复议法》,督促指导行政复议工作;
(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七)组织办理直接对本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承办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合议组意见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承办意见。
确实不具备合议条件的,可以由行政复议人员独任审查案件,提出承办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