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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2-3
【法律文号】:黑政发[2004]4号 【执行日期】:2004-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2004]4号
【字体: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95]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
  一、大庆市区为390元。
  二、哈尔滨市区为360元。
  三、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为325元。
  四、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305元。
  五、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绥化市区为280元。
  六、县级市市区为250元。
  七、其他各县为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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