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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2-26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4]13号 【执行日期】:2004-2-26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发[2004]13号
【字体: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
  《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由省政府颁布实施。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含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应做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1、 大庆市区为273元
  2、哈尔滨市区为252元。
  3、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为228元。
  4、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214元。
  5、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绥化市区为196元。
  6、县级市市区为175元。
  7、其他各县为165元
  调后的失业人员保险金标准从2004年3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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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税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的通知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修正)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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