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4
【法律文号】:浙劳社劳薪[2001]77号 【执行日期】:2001-4-4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劳薪[2001]77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局:
  我省从1998年试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以来,各地都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将它作为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至2000年底,全省除嘉兴、丽水市外已有9个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部分县级市也建立了此项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建立,为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盲目性。同时,对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各地必须继续加大力度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嘉兴、丽水两市今年要开展此项工作。作为我省的中心城市,嘉兴、丽水市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劳社部发[1999]34号),投入一定的人力,做好相应的调查和制订工资指导价位的工作,并务必于今年完成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
  二、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不断完善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分析,测算制订办法,使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更合理。具体要求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制度,保证统计调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建立科学的工资指导价位制订方法,保证工资指导价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价格,并体现政府宏观指导意图;建立现代的信息发布手段,使工资指导价位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同时,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扩大工种的覆盖面,争取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能基本覆盖本地区各个行业的各个工种。在确定不同工种工资价位的基础上,各地也可制订不同专业(技术)等级、不同学历的工资指导价位。
  三、各地应每年公布一次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将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及时报我厅劳动工资处。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200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发布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