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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人事劳动)局: 我省从1998年试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以来,各地都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将它作为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至2000年底,全省除嘉兴、丽水市外已有9个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部分县级市也建立了此项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建立,为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盲目性。同时,对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各地必须继续加大力度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嘉兴、丽水两市今年要开展此项工作。作为我省的中心城市,嘉兴、丽水市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劳社部发[1999]34号),投入一定的人力,做好相应的调查和制订工资指导价位的工作,并务必于今年完成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 二、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不断完善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分析,测算制订办法,使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更合理。具体要求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制度,保证统计调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建立科学的工资指导价位制订方法,保证工资指导价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价格,并体现政府宏观指导意图;建立现代的信息发布手段,使工资指导价位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同时,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扩大工种的覆盖面,争取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能基本覆盖本地区各个行业的各个工种。在确定不同工种工资价位的基础上,各地也可制订不同专业(技术)等级、不同学历的工资指导价位。 三、各地应每年公布一次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将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及时报我厅劳动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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