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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家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杭劳薪[2001]0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文化大革命”前冤假错案复查工作的意见〉》(省委[1983]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文化大革命”前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善后工作处理的补充意见》(浙组[84]30号、浙劳人干[84]105号)的规定,“文化大革命”前判刑现又宣告无罪的职工,其在原判期间 被停发、减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劳人教[1988]4号文中关于“文化大革命以后,除‘两案’人员以外,国家职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或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的,……”的表述,适用于“文化大革命”以后判刑,后来又被改判的情况,不适用于“文化大革命”前判刑,现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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