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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4-17
【法律文号】:浙劳社老[2001]88号 【执行日期】:2001-4-17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浙劳社老[2001]88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区、余杭区社保局(委),省级各单位,行业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62号)精神,为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企业离休干部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由原每人每月补助290元调整为3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由原每人每月补助250元调整为3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由原每人每月补助230元调整为270元。
  二、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三、调整标准所需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已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停发补助费,防止冒领和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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