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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5-21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1]35号 【执行日期】:2001-5-2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1]35号
【字体:  
关于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籍职工能否办理退休的请示》(杭劳险[2000]23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外交部、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和原省劳动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劳就[1995]43号)规定,凡具备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我省境内就业条件,依法获准取得相应的就业许可证书,按规定应聘受雇于我省行政区内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其社会保险可按我国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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