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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12
【法律文号】:浙财会字[2001]52号 【执行日期】:2001-7-12
浙江省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财会字[2001]52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温州市及所属各县(市、区)、萧山区、余杭区社保局(委):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征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3号、浙财社[2000]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为了正确反映市级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以及与财政专户核对市级调剂金收支结余,市级财政部门要单独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专用帐户。
  三、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市级调剂金应单独设账核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下设“调剂金结余(地级)”明细科目,市本级及县(市、区)级作为最终使用调剂金单位不需单独建账。有关主要使用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如下:
  (一)“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
  1、市级经办机构在当地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活期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地级”科目。县(市、区)级经办机构在当地财政部门收到省、市财政部门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活期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县级”科目。
  2、期末,市级经办机构应将“上级补助收入——地级”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结余(地级)”科目,借记“上级补助收入——地级”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结余(地级)”科目。结转后,“上级补助收入——地级”科目应无余额。
  (二)“利息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1、按规定取得利息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活期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结余(地级)”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结余(地级)”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
  1、市级经办机构在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时,借记“补助下级支出——地级”科目,贷记“财政专户——活期存款”科目。
  2、期末应将“补助下级支出——地级”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结余(地级)”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结余(地级)”科目,贷记“补助下级支出——地级”科目。结转后,“补助下级支出——地级”应无余额。
  (四)补充说明
  1、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上报省里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和软盘时,要有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和软盘、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会计报表和软盘。
  2、各市的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每月的收支、结余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报》时单独填报在“2、地级调剂金栏”,收到省里下拨的调剂金时,填“征缴收入”栏目内,下拨给县(市、区)级市级调剂金时,填“养老金支出”栏目内。
  3、其他未尽事项,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4月份省里返回2001年50%的市级调剂金,按本通知办法核算并报送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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