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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3-6
【法律文号】:浙劳社函[2001]18号 【执行日期】:2001-3-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函[2001]18号
【字体:  
关于军队复员干部本企业工作年限如何确定的复函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复员的原军队干部在企业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何确定的请示》(杭劳法[2000]219号)收悉。经请示劳动保障部,现函复如下:
  按照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问题的复函》(中劳薪[1961]号78号)有关规定,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复员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对于军队干部复员领取的安置费,是对军队干部身份的补偿,而不是“买断”军龄。因此,原军队干部复员领取安置费的,首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应作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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