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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159号 2001年5月21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工伤[2001]119号)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调整为:省级伤残劳动鉴定为320元/人次,市级为300元/人次,县级为280元/人次。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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