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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者、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 安服务组织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贪污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七)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保安服务公司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营业。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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