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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建设厅 【颁布日期】:2002-3-6
【法律文号】:浙劳社法监[2002]39号 【执行日期】:2002-3-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建设厅
浙劳社法监[2002]39号
【字体:  
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属各建筑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和职工工资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工资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劳动法》、《建筑法》和省政府浙政发[2001]32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严格按照《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招收社会劳动力,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包括临时性用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和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等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落实好相应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积极推行建设单位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制度。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价款。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无法兑现职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支付工程款,用于施工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并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作为合法用工主体,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对职工工资支付负全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加强工资支付管理,认真做好职工工资兑现工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专门力量催讨工程款,收到的工程款应首先考虑职工工资分配的兑现。职工工资必须由企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委派,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项目经理必须把每次核定的工资发放清单,在发放前在施工现场公布,并在企业监督下直接发放给职工,不准交由清工承包者发放,以免引起纠纷。每年春节前,无论工程是否完工,职工工资都应全部结清并支付。对不按以上要求发放职工工资引发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项目经理部必须承担兑付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对因拖欠工资或者其他纠纷等问题,造成劳动者集体上访的,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升定级以及建筑市场管理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涉及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发生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事件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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