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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委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2004-2-16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4]4号
【执行日期】:2004-2-16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委老干部局
冀劳社[2004]4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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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组部、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冀办字〔2003〕32号文件精神,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离休干部诊疗、用药、报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解决好离休干部医药费问题极为重视,两年来连续下发专门文件,多次进行调度和督查,使这项工作有了一定进展。但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和职能不到位的现象。因此,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一定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思想上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在行动上迅速,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在操作上稳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好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稳健运行。
二、切实加强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要本着既保障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实际需求,又要控制不合理浪费的原则,按照“三二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一个结算办法办法加强管理。在用药方面,一是离休干部用药范围原则上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部分老年多发病或效果好的用药;三是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管理办法搞好对离休干部用药管理。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方面,要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中规定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疗效好的诊疗项目,但必须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力求平衡。在“两定点”选择方面,各地要对离休干部因病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原则上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相衔接,同时要考虑到方便离休干部就医问题。
离休干部因病发生符合以上规定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支付标准,要给予实报实销。
三、搞好协调配合,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财政、老干部局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取得支持。要与各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随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经启动实施,就要保证这一制度的稳步运行。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特别要重视离休干部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宣传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人,使老干部了解、理解并自觉执行政策,从而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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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2004年失业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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