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近,国务院领导又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做出重要批示。回良玉副总理批示:“建立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是件十分必要的德政之举,又是件十分重大而又相当繁杂的工作……当前应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温家宝同志批示:“可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注意总结经验”。为了更好的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做好 2004 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通知如下。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调查研究,改革完善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经过十几年的应用,对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改革与完善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目前迫切任务。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方案的制定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打破原有缴费档次和缴费范围,基础缴费和养老金的领取水平,要以农村平均收入和平均生活水平为基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调整,确保农民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第二,要坚持资金筹集多渠道。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办法,筹集资金。有条件的乡村应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各级财政也要从当地财政收入中提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民参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土地拍卖和转让资金按一定比例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三,要坚持权利、义务相对等。各地在制定方案时,要明确个人、集体、政府三者的责任与义务。要在这三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以人为本,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相关政策。省厅也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省份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出台《河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以点带面,积极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纵深发展 从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基本现状来看,全面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还不现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带动有条件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试点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以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重点,积极探索建立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土地换保障的原则”,采取个人缴一部分、集体和用地单位补一部分、政府支持一部分的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问题。由于这部分人口大多集中在城郊地区,他们的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因此,个人缴费应该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按一定比例确定,养老金领取也要参照城镇平均生活水平执行。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与土地资源、农业、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从大局出发,从实际出发,兼顾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认真测算,制定出较为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推动工作开展。二是分区域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在人均年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地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推动工作开展;人均收入在 2366 元— 4000 元的地区,政府要积极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养老保险。三是积极解决非农就业的农民社会养老问题。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非农就业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农转非人员、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具备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他们绝大多数都保留了土地,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只需要为他们建立个人账户,账户随工作的变动而转移,同时还要考虑到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四是尽快解决农村干部、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保险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干部待遇偏低,直接影响着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费缴纳采取个人缴一部分,县、乡财政补一部分,同时享受与其他农民相同的集体补助待遇。对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地要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优待办法》与计生部门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可将政府对这部分人的奖励和补贴直接纳入个人账户。省厅在 2004 年将抓好唐山丰南区、廊坊开发区的试点工作。拟定今年下半年适当时候召开试点经验交流会总结工作,推广经验。各地也要在所属范围内至少抓好一个县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工作稳步开展。试点工作要从人力、物力以及政策上给与保证,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实好。通过全省试点工作,推动工作开展,全年扩面达到4万人,新增保费 6000 万元(各市分解任务另行通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 2004 年有一个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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