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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5-21
【法律文号】:市政府令第148号 【执行日期】:2004-7-1
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48号
【字体: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办理相关手续。
  超转人员安置办法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只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实行非货币补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转非劳动力和超转人员安置补偿所需费用。
                                第四章   就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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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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