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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6-3
【法律文号】:穗劳社养〔2004〕4号 【执行日期】:2004-6-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养〔2004〕4号
【字体: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起,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参照执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原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执行的,现调整为55%,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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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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