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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 (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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