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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4-30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3]29号 【执行日期】:2003-6-1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3]29号
【字体:  
关于对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时折算工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有关单位来函要求明确在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制度之前,从事过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企业职工,如果提前退休时间在五年以内,或按法定正常年龄退休的,可否享受工龄折算的有关规定,将折算的工龄如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经研究,处理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之前曾从事过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职工,其退休时的折算工龄仍按黔劳社厅发[200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对其中达到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简称104号文件,下同)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工作的,以后退休计算折算工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退休时的年龄大于或等于104号文件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退休年龄的,只计算其实际工作年限,不再以折算工龄的办法增加视同缴费年限。
  二、职工退休时的年龄小于104号文件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折算工龄的办法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但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超过国发104号文件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退休年龄以后仍继续工作的时间相加不得超过5年。
  本意见从2003年6月份起执行。其它关于特殊工种的事宜,仍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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